|
北京民事律师 北京民事律师
第六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不得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 第六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环境。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海洋油气钻井平台(船)、生产生活平台、生产储卸装置等海洋油气装备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应当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应当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海洋油气钻井平台(船)、生产生活平台、生产储卸装置等海洋油气装备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其他固体废物,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六十九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七十条 勘探开发海洋油气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油气污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备案。 运海砂资源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海砂开采者应当为载运海砂的船舶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担保人的情况下,对各种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政法大厦A座517室(中国政法大学北门对面)。 |
